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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浦民二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浦江利众商贸有限公司、浙江省浦江利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晓红、罗顺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与罗晓红、罗顺来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浦江利众商贸有限公司,罗晓红,罗顺来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浦民二初字第1328号原告浙江省浦江利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浦阳街道青年路4号。法人代表傅仙芝,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本巧,浙江省浦江利众商贸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汪君瑞,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晓红。被告罗顺来。共同委托代理人沈卫东,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叶明灿,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省浦江利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晓红、罗顺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经合议庭评议,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浦江利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晓红、罗顺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单位全称应是浦江利众商贸有限公司。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省浦江利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晓红、罗顺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洪秀珍审 判 员 倪如松审 判 员 周利民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凤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