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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葛玉清诉杨兰不当得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玉清,杨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769号原告葛玉清。被告杨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玉清诉被告杨兰不当得利一案中,原告葛玉清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玉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玉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9元,免交419元,决定收取500元,由原告葛玉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 璐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春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