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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2025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025号原告:徐××。被告:邵××。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徐××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邵××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