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2025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025号原告:徐××。被告:邵××。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徐××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邵××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