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振杰与叶淑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杰,叶淑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788号原告李振杰,港镇坎门学堂巷5号,身份证号332627197902221754。被告叶淑蓉,珠港镇坎门许家路8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杰与被告叶淑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李振杰负担。审 判 长 孔庆周审 判 员 吴国平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玲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