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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振杰与叶淑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杰,叶淑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788号原告李振杰,港镇坎门学堂巷5号,身份证号332627197902221754。被告叶淑蓉,珠港镇坎门许家路8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杰与被告叶淑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李振杰负担。审 判 长  孔庆周审 判 员  吴国平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玲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