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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平鳌商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鳌商初字第130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包××、彭××。被告:黄××。本院于2009年5月11日受理原告朱××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09年6月16日,原告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朱××负担。审判员  宋树清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海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