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威环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原告丛宝利诉被告威海市环翠区房产管理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办公室、第三人丛树云、丛国强房产行政登记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威环行初字第35号原告丛宝利。被告威海市环翠区房产管理局。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办公室。第三人丛树云。第三人丛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丛宝利诉被告威海市环翠区房产管理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办公室、第三人丛树云、丛国强房产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宝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林审 判 员 曹玉翔人民陪审员 曲红霞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海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