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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上海华明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绍兴仁义通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明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绍兴仁义通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432号原告:上海华明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新胜。委托代理人:崔正高、陈祥荣。被告:绍兴仁义通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植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明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仁义通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华明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仁义通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华明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仁义通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