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上海华明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绍兴仁义通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明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绍兴仁义通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432号原告:上海华明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新胜。委托代理人:崔正高、陈祥荣。被告:绍兴仁义通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植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明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仁义通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华明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仁义通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华明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仁义通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