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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江商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利××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杭州××××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利××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575号原告杭州利××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明××),住所地杭州市××区机场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俞××。被告杭州××××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瑞××),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明××诉被告光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利明××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利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利××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3元,减半收取239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691.50元,由原告杭州利××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 勤代理审判员  胡金刚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夏晓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