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商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许良泽与许光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良泽,许光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321号原告:许良泽,台县白鹤镇孟岸许村3组22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春光,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光石,县白鹤镇孟岸许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良泽与被告许光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良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9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慧芬审 判 员 王秀锋审 判 员 娄银强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