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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许良泽与许光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良泽,许光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321号原告:许良泽,台县白鹤镇孟岸许村3组22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春光,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光石,县白鹤镇孟岸许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良泽与被告许光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良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9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慧芬审 判 员  王秀锋审 判 员  娄银强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