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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武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马培运与被申请人马本科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培运,马本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武保字第21-1号申请人马培运。被申请人马本科。申请人马培运因与被申请人马本科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马培运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马本科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西金色文苑5栋3单元510号21组房屋一套。第三人人许兰芬已向本院提供其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西金色文苑1#2#楼、产权证号为常德市房权证武字第000996**号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马本科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西金色文苑5栋3单元510号21组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志宏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