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淳商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郑国勇与余先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勇,余先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商初字第644号原告郑国勇,农民。被告余先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勇诉被告余先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国勇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先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勇撤回对被告余先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国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保军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嘉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