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张甲、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张甲,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32号原告:张×。被告:张甲。委托代理人:张乙。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张甲、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本院依法收取275元,由原告张×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方波波代理审判员 俞朝辉代理审判员 朱 岚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