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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张甲、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张甲,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32号原告:张×。被告:张甲。委托代理人:张乙。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张甲、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本院依法收取275元,由原告张×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方波波代理审判员  俞朝辉代理审判员  朱 岚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