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348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黄有云与陈叔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有云,陈叔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481号原告黄有云,经商,德市大同镇黄家村杜塘边村12号,现住义乌市诚信一区25幢6号。被告陈叔伟,经商,市荷园1栋3单元3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有云诉被告陈叔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有云于2009年6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有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2元,由原告黄有云负担。审判员  厉茂兴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 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