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147-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丁惠芬与周晓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惠芬,周晓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147-1号原告丁惠芬,女,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义乌市佛堂镇东王22号。委托代理人丁志坚,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明臣,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晓静,经商,住义乌市梅湖新村6幢1号,现在义乌市国际商贸城B3-6619商位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惠芬诉被告周晓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惠芬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丁惠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周晓静享有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B3-6619号商位的使用权。查封期间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兴文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楼 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