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4147-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丁惠芬与周晓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惠芬,周晓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147-1号原告丁惠芬,女,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义乌市佛堂镇东王22号。委托代理人丁志坚,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明臣,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晓静,经商,住义乌市梅湖新村6幢1号,现在义乌市国际商贸城B3-6619商位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惠芬诉被告周晓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惠芬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丁惠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周晓静享有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B3-6619号商位的使用权。查封期间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兴文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楼 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