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乐清市××电子有限公司与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电子有限公司,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187号原告:乐清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镇××号。法定代表人:赵××。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元,由原告乐清市××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建双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培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