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慈商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甲与张乙、余姚市××面××理厂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余姚市××面××理厂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562号原告:张甲。委托代理人:张丙。委托代理人:沈××。被告:张乙。被告:余姚市××面××理厂。住所地:余姚市××门镇楝树下村。代表人:甘××。委托代理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余姚市××面××理厂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17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长  魏金汉审判员  卢静芬审判员  许建素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雪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