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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与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234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潘×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潘×的起诉。审 判 长  陈森程人民陪审员  林大雄人民陪审员  金丽华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