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朱冬生与张素云、阮友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冬生,张素云,阮友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004号原告:朱冬生,市太平街道北山路84弄401室。被告:张素云,市太平街道雁鸣新村11-2号。被告:阮友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冬生与被告张素云、阮友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冬生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冬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381.5元,由原告朱冬生负担。审 判 员 陈森程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