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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朱冬生与张素云、阮友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冬生,张素云,阮友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004号原告:朱冬生,市太平街道北山路84弄401室。被告:张素云,市太平街道雁鸣新村11-2号。被告:阮友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冬生与被告张素云、阮友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冬生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冬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381.5元,由原告朱冬生负担。审 判 员 陈森程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