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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62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虞玉芳与茹福兵、娄玉兴管辖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玉芳,茹福兵,娄玉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627号原告虞玉芳,经商,乌市稠城街道白岸头村2组。委托代理人陈国群。被告茹福兵,经商,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池头村4区37号。被告娄玉兴,经商,住浙江省临海市大洋街道开石村4-142号。本院受理原告虞玉芳与被告茹福兵、娄玉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茹福兵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所在地均在台州市路桥区,应当由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履行地及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茹福兵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茹福兵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