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平鳌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新雅××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雅××集团有限公司,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鳌商初字第129号原告:新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示范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委托代理人:余××。被告:张××。本院于2009年5月15日受理原告新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09年6月11日,原告新雅××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偿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雅××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新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钦法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陈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