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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与谢××、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谢××,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091号原告:黄××。被告:谢××。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谢××、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春燕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