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皋埠机械厂因与被上诉人XX娟民间借、XX娟与绍兴市越城皋埠机械厂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皋埠机械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越城皋埠机械厂,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皋埠工业区。负责人鲁奇达,厂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娟,女,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工区斗门镇三江村*****号。上诉人绍兴市越城皋埠机械厂因与被上诉人XX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商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限期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交纳36560元,实际交纳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章卫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