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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平鳌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唐××与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鳌商初字第156号原告:唐××。委托代理人:吴××。被告:谢××。本院于2009年6月2日受理原告唐××与被告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09年6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钦法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陈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