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嵊州市××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事××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北京××事××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835号原告:嵊州市××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村。法定代表人: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过××。被告:北京××事××司,区利××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市××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事××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嵊州市××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11元,依法减半收取2605.50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共计452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祝军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毅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