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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379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喻跃斌与王瑞喜、黄文青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跃斌,王瑞喜,黄文青,楼琴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379号原告喻跃斌,经商,江街道喻宅村540号。委托代理人杨瑞。被告王瑞喜,经商,赤岸镇慈溪村2组。被告黄文青,经商,乌市稠城街道前黄宅村白屋。被告楼琴芳,经商,乌市稠城街道前黄宅村白屋。第二、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伟通、葛姗,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喻跃斌诉被告王瑞喜、黄文青、楼琴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喻跃斌在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的预交期内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锦忠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建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