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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民终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张勇与瑞安市金泰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勇,瑞安市金泰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7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金泰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兆信。上诉人张勇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08)瑞民初字第4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宣判笔录的判决主文与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主文不一致,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08)瑞民初字第49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张勇。(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宇审 判 员  俞震南代理审判员  张美权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