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民终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张勇与瑞安市金泰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勇,瑞安市金泰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7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金泰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兆信。上诉人张勇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08)瑞民初字第4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宣判笔录的判决主文与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主文不一致,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08)瑞民初字第49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张勇。(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宇审 判 员 俞震南代理审判员 张美权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