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与商甲、商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商甲,商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161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商甲。被告:商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商甲、商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6月15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长 余小卫审判员 林小巧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骄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