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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与商甲、商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商甲,商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161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商甲。被告:商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商甲、商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6月15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长  余小卫审判员  林小巧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骄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