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执字第l8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韩亚民与余小静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小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l80号申执行人韩亚民。被执行人余小静。韩亚民与余小静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12日作出(2008)长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余小静未按判决限令的期问和确定的数额履行清偿欠款义务,申请人韩亚民于2008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小静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申请人韩亚民亦提供不出其具体居住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截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三平执行员 胡千平执行员 刘林选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西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