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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缙商初字第599-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丁××、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丁××,马××,陶××,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599-1号原告:陈××。被告:丁××。被告:马××。被告:陶××。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丁××、马××、陶××、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6月15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诉讼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王××的诉讼。审 判 员 吴旭贞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海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