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缙商初字第599-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丁××、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丁××,马××,陶××,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599-1号原告:陈××。被告:丁××。被告:马××。被告:陶××。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丁××、马××、陶××、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6月15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诉讼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王××的诉讼。审 判 员 吴旭贞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海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