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华×与陈甲、陈乙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陈甲,陈乙,王××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327号原告:华×。被告:陈甲。被告:陈乙。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与被告陈甲、陈乙、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本院无法根据其预留的地址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也无法通过电话联系上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何彬彬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俞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