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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与宁海县××××塑料电器厂、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宁海县××××塑料电器厂,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896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张××。委托代理人:叶×。被告:宁海县××××塑料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新詹村。诉讼代表人:任××。被告: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宁海县××××塑料电器厂、任××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本案纠纷已消除,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财产保全费650元,合计1340元,由原告周××负担。审 判 员 钱双桂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褚丹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