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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麟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交通肇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任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麟执字第19号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农民。申请人任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柏某某,系任某某之夫。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农民。马某某交通肇事一案,本院(2008)麟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李某某、任某某于2009年5月6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某某已给付李某某、任某某经济损失10000元,尚有20000元经济损失未得到赔偿。竹林村民委员会证明被执行人马某某全家六口人,两个劳动力年收入在10000元左右,属农村低保户,申请人李某某、任某某、柏某某在一起共同生活。2009年5月21日,经本院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对应赔偿的20000元经济损失,在2010年3月31日前给付10000元,2011年3月31日前给付最后的10000元。2009年6月16日,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麟执字第1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虎勤执行员  XX兵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养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