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三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成凌与西安柔婷化妆品有限公司、郭江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凌,西安柔婷化妆品有限公司,郭江宏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643号原告成凌。季托代理人夏正冬,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柔婷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开元商城5层。法定代表人贾宝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元,陕西三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江宏,系杨凌柔婷美容美体会所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凌与被告西安柔婷化妆品有限公司及被告郭江宏退还服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凌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养奇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申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