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农村合作银行下沙支行与张××、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农村合作银行下沙支行,张××,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726号原告杭州××农村合作银行下沙支行,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负责人赵×。委托代理人葛××。被告张××。被告凌×。原告杭州××农村合作银行下沙支行诉被告张××、凌×金融借款纠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下沙支行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农村合作银行下沙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农村合作银行下沙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9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99.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145元,合计人民币2544.5元,由原告杭州××农村合作银行下沙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兰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来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