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苍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夏甲与夏乙、郑××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甲,夏乙,郑××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30号原告:夏甲。委托代理人:林甲。被告:夏乙。委托代理人:林乙。被告:郑××。委托代理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甲与被告夏乙、郑××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甲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夏甲负担。审判长  余小卫审判员  刘崇岭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