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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238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史××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380号原告:史××。委托代理人:周×。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许    琴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忠弟(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