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未刑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2009)未刑初字第00167号张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未刑初字第0016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女,1962年11月2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1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辩护人王纯、王莹,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09)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苟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纯、王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未经许可,多次在宝鸡、咸阳地区沿街从商店内收购蓝白沙、硬白沙、芙蓉王等12个品种的香烟,运回并存放在自己住处向西安地区商店推销,以获取非法利益。2009年1月7日,西安市烟草专卖二分局稽查人员接到举报在其住处查获未及时销售的卷烟1324条,并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经西安市烟草专卖局核价,查获的卷烟总价值为11802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西安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案件移交函、查获经过、事情经过;证人董某某、靳某某、魏某某、田某某、王某某证言;西安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核价单、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别检验报告;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收售法律规定的专卖品(烟草),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朱广才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梦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