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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信亮与李小方、王齐友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信亮,李小方,王齐友,李海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194号原告:王信亮,松门镇南门街25号。委托代理人:陈均伟,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方,大溪镇上山村二区110号。被告:王齐友,大溪镇相公渭村258号。被告:李海卫,大溪镇上山村二区1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信亮与被告李小方、王齐友、李海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信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由原告王信亮负担。审 判 员 陈骏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