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信亮与李小方、王齐友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信亮,李小方,王齐友,李海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194号原告:王信亮,松门镇南门街25号。委托代理人:陈均伟,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方,大溪镇上山村二区110号。被告:王齐友,大溪镇相公渭村258号。被告:李海卫,大溪镇上山村二区1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信亮与被告李小方、王齐友、李海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信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由原告王信亮负担。审 判 员 陈骏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