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896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永乐与黄俊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乐,黄俊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896号原告:张永乐,佛堂镇张宅二村1组。被告:黄俊斌,市廿三里街道群益村上平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乐与被告黄俊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永乐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