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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896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永乐与黄俊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乐,黄俊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896号原告:张永乐,佛堂镇张宅二村1组。被告:黄俊斌,市廿三里街道群益村上平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乐与被告黄俊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永乐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