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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长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玉侠与杨亚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侠,杨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张玉侠。被执行人杨亚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7)长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亚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亚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陕西A099**号农用汽车全部保险金予以扣划,扣划至西安市长安区收费管理中心。开户行:中国银行西安市长安区新街支行,帐号:496一01075708XXXX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方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