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缙商初第6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第64号原告:徐××。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归还了原告借款。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卢岩好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吕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