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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缙商初第6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第64号原告:徐××。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归还了原告借款。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卢岩好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吕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