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志学与张俊福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学,张俊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883号原告李志学。被告张俊福。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学与被告张俊福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李志学于2009年6月16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50元。审判员 王晓华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维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