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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志学与张俊福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学,张俊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883号原告李志学。被告张俊福。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学与被告张俊福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李志学于2009年6月16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50元。审判员  王晓华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维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