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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宝鸡大唐装饰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宝鸡大唐装饰有限公司;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454号申请人宝鸡大唐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锋选,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宝鸡市岐山县雍川镇。被执行人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捷,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咸阳市文汇西路7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安装费82967.34元、违约金404962.66元、诉讼费4750元、执行费7290元,共计499970元,但被执行人迟迟未以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999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罗 林审判员  张勇锋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霍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