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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工××司、安徽××建设投资集团建筑××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网架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工××司,安徽××建设投资集团建筑××有限公司,安徽××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1497号原告浙江××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前镇。法定代表人徐甲。委托代理人项××。委托代理人邵××。被告黑龙江省××工××司,××号。负责人徐乙。被告安徽××建设投资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安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镇××号。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网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工××司、安徽××建设投资集团建筑××有限公司、安徽××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网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58元,减半收取8329元,由原告浙江××网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凯斌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