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1996)麟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春科与郭让琴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6)麟执字第17-1号申请人张某某,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某甲,女,汉族,农民,住址同申请人。被执行人郭某乙,男,汉族,农民。系被执行人郭某甲之兄。张某某与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1995)麟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于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八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某某于一九九六年五月四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郭某甲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但查明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甲订婚时将财礼交给被执行人之兄郭某乙,本院一九九六年五月九日裁定追加郭某乙为本案被执行人,后变卖郭某乙耕牛二头,变价1850.00元交于张某某,因被执行人郭某乙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二日中止执行。今年五月份本案依职权恢复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郭某乙自觉履行了本案剩余的案款25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5)麟民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芳林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养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