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梨梨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罗有江与葛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有江,葛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梨梨民初字第285号原告罗有江,男,1962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白山乡。被告葛山,男,1965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有江诉被告葛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被告葛山已将土地基本恢复原来状态,原告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有江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50.00元,退回给原告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明弟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宋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