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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苗耀荣与张虎孝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耀荣,张虎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苗耀荣。被申请执行人张虎孝。申请执行人苗耀荣与被申请执行人张虎孝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270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苗耀荣于2008年12月24爵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张虎孝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济困难,暂无经济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2705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小三执行员  胡千平执行员  刘遴选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西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