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长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芦苇与孙宽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苇,孙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芦苇。被执行人孙宽。申请执行人芦苇与被申请执行人孙宽借款纠纷执行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芦苇于2008年11月11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孙宽现住址不祥,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小三执行员  胡千平执行员  刘林选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西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