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舟商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龙位与孔万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万权,张龙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舟商终字第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万权,男,195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泥水匠,住岱山县高亭镇石马岙蟹钳岙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龙位,汉族,个体泥水匠,住岱山县岱西镇塘墩村张家弄**号。上诉人孔万权为与被上诉人张龙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2009)舟岱商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孔万权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孔万权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孔万权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孔万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东明审 判 员 许旭涛代理审判员 卢增华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熊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