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09-06-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常甲、常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常甲,常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66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嘉善县××××号。诉讼代表人:蔡×。委托代理人:盛×。被告:常甲。被告:常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常甲、常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29元,减半收取366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承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鑫